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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施行新规 七类费用不得计入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24   来源:中国天然气网   作者:天然气网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7月1日起施行新规 七类费用不得计入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

         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送环节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近日,我省出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规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指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是指一定区域内城镇燃气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包括延伸至农村的管网,以下简称“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的服务。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燃气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燃气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配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管理费用,指城镇燃气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销售费用,指城镇燃气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办法》明确指出,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二)与燃气配气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燃气配气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三)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四)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五)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六)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据悉,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城镇燃气企业固定资产中燃气管道、通用设备及设施、房屋及建筑物定价折旧年限分别为30、12、30年,其他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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