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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04   来源:中国天然气网   作者:天然气网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1月29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推动我省燃气管理步入法治轨道,将为推动我省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燃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保障燃气安全是事关民生的重大任务。2012年,我省以政府令形式公布《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随着燃气事业迅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亟需立法解决的问题,如近年来燃气用户逐年增多,供气保障制度亟需完善;随着我省农村气代煤改造工程的实施,农村燃气管理需要依法规范;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技防措施仍需完善,需要针对性地健全相关制度。《条例》共8章61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供气保障、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重点规范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针对我省冬季天然气用气量较大的实际,《条例》专门设立“供气保障”一章,从完善应急储备、督促协调签订供气协议、落实企业储气责任、保障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针对规范瓶装燃气市场,《条例》明确,除不得从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外,瓶装燃气经营者还应当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强化对送气人员、运输车辆管理,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用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使用安全,《条例》提出,通过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措施,有效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强化入户安检,提高安检频次,城镇居民燃气用户由每两年至少一次调整为每年至少一次,农村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两次,单位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明确要求增加技防措施,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应分别安装、加装管道燃气自闭阀等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明确燃气管道与燃气燃烧器具的连接管及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要求。    随着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的推进,我省农村气代煤用户骤增,但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仅在附则中注明“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条例》中针对农村燃气的管理内容成为一大亮点,从燃气发展规划、农村燃气工程建设、乡镇政府管理职责和农村“两员”(驻村安全员及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制度等多方面予以规范,将农村燃气管理具体事项一并纳入法制化轨道,突出了河北特色。    围绕提升燃气服务水平,完善燃气经营管理制度。强化燃气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管道燃气经营者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四种情形和具体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和燃气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建立燃气经营者信用档案,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发布、评价,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围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规定,将原由省级负责的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母站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省级燃气经营许可核发部门仅负责审批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许可。同时,为做好燃气经营许可权下放后的监管,要求设区市燃气经营许可核发部门按时将核发情况告知燃气管理部门。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燃气用户的义务,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省级燃气管理部门,下一步,将指导各地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准入退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保证燃气运行和使用安全。同时,指导各地创新形式,积极开展主题宣传培训活动,通过燃气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为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安全用气氛围。(郭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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