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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1-03-31 12:530
{ 所属层级类别 } 天津
{ 所属类别 } 劳动人事
{ 发布单位 } 天津市
{ 发布文号 } 津政办发[2002]8号
{ 发布日期 } 2002-02-01
{ 生效日期 } 2002-02-01
{ 效力状况 } 有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一日


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意见

  为确保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以下简称在用设备)安全运行,有效控制和降低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统一部署,决定在我市开展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
  一、普查登记工作的目标
  从现在起,力争用一年的时间,基本查清我市在用设备数量和分布情况,掌握安全状况,督促使用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在用设备安全运行。对满足安全要求的在用设备,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终使用证,实现计算机动态管理,随时掌握日常变更、修理、改造和报废的信息。对存在各类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在用设备实行分级治理;对安全状况等级不够或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要限期整改或报废;对重新使用的停用设备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评定;对无证制造、安装的设备或购入已报废的二手设备,要予以解体报废。通过在用设备的普查登记,促使企业严格管理,依法登记,合法使用在用设备,实现在用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二、普查登记工作的范围
  (一)锅炉普查登记的范围包括蒸气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0.35兆瓦的常压热水锅炉。
  (二)压力容器普查登记的范围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医用氧舱,不包括容积小于150升且可移动的空压机储罐和锅炉房内分汽缸。对在用气瓶进行数量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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