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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已执行

   2012-12-17 国际燃气网630
核心提示:《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于12月10日已经开始执行,以规范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
 《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于12月10日已经开始执行,以规范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
定价成本包含三大部分
《办法》规定,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包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三部分。
其中,购气成本是指经营者支付给供气企业的燃气费用和运输装卸费用或向上游管输企业支付的燃气费用。经营者以自产燃气输配给用户的,以自产燃气的成本费用为购气成本进行核算。输配成本是指经营者在向用户输配燃气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动力费用、水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材料费及其他输配费用。而期间费用是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管道燃气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此外,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城市管道燃气终端用户销售收入)的5‰。
八种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办法》规定,包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在内的8种费用不得计入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具体如下: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2.与城市管道燃气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4.滞纳金、违约金、罚款;5.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6.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7.虽与城市管道燃气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8.其他不合理支出。
与此同时,固定资产折旧等不得全部计入成本,根据《办法》,为防止因城市管道燃气规模过度超前建设而导致供气成本增加,原则上按正式运营一年后实际最大供气能力低于设计供气能力50%的,可以确定为过度超前建设,而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借款利息等)不能全部计入定价成本。此外,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明确规定特许经营权费用可以计入定价成本的,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平均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平均分摊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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