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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6   来源:中国天然气网   作者:天然气网   浏览次数:7
核心提示: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从山西省司法厅了解到,为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结合实际,制定《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草案)》。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煤层气的勘查、开采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利用应当符合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新设立煤层气矿业权还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均有资格按照规定取得煤层气矿业权。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新设立煤层气矿业权应当以招标、挂牌方式竞争出让,在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发布出让公告,并及时公示出让结果。   符合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油气矿业权增列煤层气矿业权,煤炭矿业权人在本矿区范围不与油气矿业权重叠的区域内增列煤层气矿业权,其中探矿权人申请增列面积不小于20平方千米,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煤层气矿业权。   出让煤层气矿业权,应当签订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产煤层气矿业权,在到期延续时应当补充签订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   煤层气探矿权首次登记有效期为 5 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提交延续登记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两次, 每次延续时间为 5 年,期满后不再延续。探矿权人逾期未提出 延续登记申请,原勘查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废止。   原文如下: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xssftlfsc@163.com,也可以文字方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   联系人:张明厚  段雪薇   电  话:0351—3198169(传真)   地  址:太原市小店区狄村北街11号   邮  编:0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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