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010-06-03 3280
核心提示: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〇〇一年八月 目 &nb
空气压缩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〇〇一年八月
 
目    录

1 总则 ………………………………………………………………………………… 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 1
3 企业取得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 2
4 申请的受理 ………………………………………………………………………… 2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 3
6 产品检验 …………………………………………………………………………… 4
7 审定与发证 ………………………………………………………………………… 4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 4
9 申诉  ………………………………………………………………………………… 5
10 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 5
11 附则  ………………………………………………………………………………… 6
附件1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单元  ……………………………………… 7
附件2 企业应具备的标准、生产设备、工装和检测设备  ………………………… 8
附件3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  ……………………… 9
附件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范  ………………………… 21
 
空气压缩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空气压缩机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空气压缩机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空气压缩机产品分为5个申证单元(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机械工业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证书寄(送)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编:230031
电话:0551-5316828
联系人:李江、陈向东
    2.3 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2.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编:230031
电话:0551-5318900
    联系人:李道平、肖矛
    3 企业取得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空气压缩机产品的生产。
    3.2 申证企业生产的空气压缩机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3.3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空气压缩机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附件2)、产品图样、工艺文件、检验规范等技术文件。
    3.4 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空气压缩机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量设备(见附件2)。
    3.5 企业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3.6 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
3.7 必须符合国家经贸委14号令的要求。
    4 申请的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一式三份;
    4.1.2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1.3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4.2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填写。
    4.2.2 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材料寄(送)审查部。
    4.2.4 凡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可单独申请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4.2.5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该专业的技术专家和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核组成员一般为2至4人。
    5.2 文件审查
    5.2.1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企业质量文件进行审查,并将文件审查结论通知企业;
    5.2.2 企业应在审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5.3 现场审查
    5.3.1 审查组长根据《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见附件3)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3.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具体人日数根据受审核方的组织结构、生产场地的多少及产品制造过程的复杂程度确定。
    5.3.3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按《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3.4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同时按《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范》(见附件4)的要求抽取样品并封样,并填写抽样单。审查组应对抽封样工作的可靠性负责。
    5.3.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
    5.3.6对新建、转产和扩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必须按《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进行全面检查。
    6 产品检验
    6.1检验单位有责任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范》的要求。
    6.2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封签完整的抽样产品后,应按时完成检验任务,提交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并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7 审定与发证
    7.1 审查部应对申证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2 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3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发证书并公告。
    7.4 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更换证书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意见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备案,经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7.5 企业迁址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应由审查部组织实施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检验。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和无证查处。
    8.2 取得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本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为:
XK06  — 110    ××××

 

 


    8.3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8.3.1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2 经查实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或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3 将生产许可证证书、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
    8.3.4 获证企业在国家(行业)或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5 申证时隐藏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者。
    8.4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申诉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审查部或直接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证书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复审申请或仲裁。
    10 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10.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0.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暂行规定》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10.3 审查费: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10.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
    10.5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企业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10.6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单元

申证单元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备    注
Ⅰ 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T13279JB8524 包括各类执行该标准的变型产品
Ⅱ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T13928JB8524 同上
Ⅲ 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JB/T8933 JB8524 同上
Ⅳ 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JB/T8934 JB8524 同上
Ⅴ 螺杆空气压缩机 JB/T6430 JB8524 同上


附件2  企业应具备的标准、生产设备、工装和检测设备

必备标准 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 10892GB/T 13279GB/T 7777GB/T 7786JB/T 8867 GB/T 3853GB/T 4974GB/T 4975GB/T 4980GB/T 15487JB 8524JB/T 2589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T 13928JB/T 6539GB/T 7777 
 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JB/T 8933JB/T 6539GB/T 7777 
 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JB/T 8934JB/T 6539GB/T 7777 
 螺杆空气压缩机 GB 10892GB/T 7786JB/T 6430 
生产设备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
工艺装备 按照工艺文件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夹具、胎具及工位器具
必备检测设备 1. 整机出厂检验设备;2. 电气耐电压试验设备;3. 电气绝缘电阻检测仪表。

注:1) 当企业的有关零部件由分供方提供时,“生产设备”一栏中所规定的设备可适当减少,但企业应提供分供方的生产设备资料及工艺装备资料以供审核。
     2) “必备检测设备”一栏中规定的整机出厂检验设备应具备产品标准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附件3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

1 制定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空气压缩机产品质量,满足申请企业和审查组的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审查要求。
    本要求依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并结合空气压缩机现行产品标准及空气压缩机产品特点而制定,它适用于对申请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2 审查工作程序
2.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技术监督局)上报的企业申请资料制定审核工作计划,委派培训合格的审核员、专家及省级技术监督局的代表组成审核组并指定审核组组长。
2.2文件审查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企业质量文件进行审查,并将文件审查结论通知企业。
2.4企业应在审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2.5审核组长应根据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场地和主要生产过程制定现场审核计划,并将现场审核计划提前通知受审核企业。
2.6 审核组的组成
审核组的人数2至4人,工作天数1至3天。具体人日数根据受审核方的组织结构、生产场地的多少及产品制造过程的复杂程度确定。
2.6 现场审核
2.6.1 召开首次会议(会议时间30分钟左右)
2.6.1.1 首次会议参加人员:
a. 审核组全体人员;
b. 受审核方管理层人员(管理者代表、各质量责任部门负责人);
其他相关人员。
2.6.1.2 首次会议人员签到。
2.6.1.3双方相互介绍。
2.6.1.4 审查组组长主持会议并明确此次审查的目的、依据、范围、程序及日程安排。
2.6.1.5 向受审核方介绍审核人员自律要求及保密承诺。
2.6.1.6 确定审核组成员分工及受审核方联络人员。
2.6.1.7 约定末次会议时间。
2.6.1.8 记录会议内容。
2.7 现场审核注意事项
    重点对企业的产品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审查。由于审查只能在某一较短时间内进行,因此只对涉及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的具有代表性的信息进行抽样检查。本要求中所列的18个项目,仅是目前企业质量管理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不是企业的全部管理要求。本要求中列出的审查提纲,是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在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时,审查员还要视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据本要求以及产品技术标准和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调整检查项目。
审核组长对现场审核进行总控制,如遇重大事件应及时与审查部联系,妥善解决。
2.7.3 现场审查总结
2.7.3.1 现场审核中发现不合格时,应开具不合格报告。不合格报告中不合格事实应与检查表内的记录内容一致。
2.7.3.2 审核组长对审核中发现的事实进行总结,提出审核报告。
2.7.4 召开末次会议
2.7.4.1 末次会议人员:
a. 审核组全体人员;
b. 受审核方管理层人员、管理者代表、各质量责任部门负责人;
c. 其他相关人员。
2.7.4.2 末次会议人员签到。
2.7.4.3 审查组长作现场检查总结。
2.7.4.4 宣读所有的不合格项报告,提出整改要求。企业留存所有不合格报告的复印件,原件由审查组交审查部存档。
2.7.4.5 审核组长代表审核组宣读现场审核结论。
2.7.4.6 记录会议内容。
3 检查结果的判定
    审查组要记录并评审所有的观察结果,对经证实出现以下问题的事项,经企业负责人确认后,判为不合格项。
    (1)与本要求及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不符;
    (2)未执行质量体系文件或实际执行不符合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
    (3)虽按文件规定运行,但不能有效控制产品质量。
4审核结论
4.1体系审查结论分为通过、推迟通过和不通过三种。
4.2通过的条件
质量体系健全,执行情况良好,能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的质量,在审核中虽发现少量轻微不合格项,但可以在30天内能得到有效整改完毕。
4.3推迟通过的条件
对企业运行状况较差,出现严重不合格项,但在不超过90天的期限内可以对全部不合格项完成整改的,则推迟到经验证确认全部不合格项已得到有效整改后再通过。
凡关键项目(检查表中用▲表示)出现不合格或其他非关键项目的不合格项已经导致或有可能导致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时,均判为严重不合格。如:检查中发现企业必备的生产、检测设备不能满足规定要求,重要零部件采购失控,批量的产品没有按照出厂检验规定进行检验等,均应判为严重不合格。
4.4不通过的条件
质量体系尚未建立或质量体系虽基本建立,但执行不严、不能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项不能在90天内进行有效整改的,则现场审核不能通过。
5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审查:
(1) 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在审查时仍未得到有效纠正的;
(2) 企业不能配合或无理拒绝、阻挠审查工作的。

附: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表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表
序号 要素 审查要求 审查提纲 审查组评定记录
1 ▲管理职责 1) 企业最高领导应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对质量的承诺,并形成文件;2) 对从事与质量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特别对需独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人员,应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3) 企业应对管理、执行工作和验证活动确定资源要求,确保这些活动所需的资源。4) 企业的管理者应在管理层中指派一名成员为管理者代表来负责质量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运行。5) 企业的管理者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质量体系进行评审。 1) 企业领导是否制定了质量方针、目标并形成文件?2) 为各级人员理解并贯彻执行质量方针和目标采取了哪些措施?3)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组织机构、岗位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是如何确定的?4) 查阅管理者任命文件,了解管理者代表在体系运行中的作用。5) 企业最高领导是否定期对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进行管理评审? 
2 ▲质量体系 1) 企业应建立质量体系,形成文件并加以保持,作为确保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一种手段。有关本要求的质量体系结构应在适当质量文件中予以规定;2) 企业应对如何满足质量要求作出规定,并形成文件。有关文件中应明确:过程、设备(包括检验和试验设备)、工艺装备、资源、技能、控制手段、合格判定方法和记录。 1) 质量体系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的制定,并覆盖了本要求?2) 质量体系文件中的各层次文件是否相互衔接、协调一致?3) 质量体系文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并与现行运作相符? 
 

序号 要素 审查要求 审查提纲 审查组评定记录
3 合同评审 1) 要有合同评审程序;2) 合同签定前要进行合同评审;3) 合同修订前应进行合同评审,修订内容要传递到有关部门;4) 要保存合同评审记录。 1) 查阅合同评审程序。2) 查阅合同清单及评审记录,检查合同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审。3) 合同修订管理文件是否执行?合同修订内容是否传递到有关部门。 
4 设计控制 1) 企业应对设计过程进行策划和控制,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严格控制设计的更改和修改。2) ▲贮气罐、缓冲器、分离器及换热器应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和人员进行设计,图纸上应由有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字。无资格的单位和人员无权对贮气罐、缓冲器、分离器及换热器的图纸进行改动。3) ▲产品设计必须保证产品的设计参数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1) 查阅企业有关设计控制的管理文件?2) 企业对技术文件是如何管理的?3) 自行开发产品的企业是否制定了设计过程的管理文件并予以实施?4) 查阅压力容器图纸,检查有无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 (25升以下容器除外)。5) 审查申证产品的设计资料,确认其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5 文件控制 1) 为有效地实施文件和资料的控制,企业应编制相应的程序文件;2) 企业应对与本要求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外来的文件)的批准、发布、发放、使用、保管和更改进行有效控制(文件和资料可以是任何媒体形式)。 1)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的程序文件。2) 查阅有效文件清单。3) 在采用外来文件和资料(包括企业采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适用的法规及其他必须受控的外来文件)时,如何保证其现行有效性?查阅2到3个职能部门或生产现场在用的受控文件和资料是否均为现行有效版本? 
序号 要素 审查要求 审查提纲 审查组评定记录
   4) 文件的更改是否受控?5) 失效的文件和资料是如何管理的?6) 电子版文件是否按规定进行控制和管理? 
6 采购 1) 企业应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活动制定并实施有关管理程序,以确保满足产品质量要求;2) 应根据采购物品生产的复杂程度及对成品质量的影响,明确其供货方应具备的质量保证能力和对其评审、选择及监督控制的方法,建立合格供货方的名单和质量档案;3) 采购前应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清楚地说明所购产品的详细要求。由授权的人员按文件要求对采购物品进行严格的检验验证:可以利用配套厂的检验设备对采购的物资进行检验,也可以通过验证配套厂检验等质量证明材料的办法来决定是否对采购的物品予以放行,但放行的方式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4) 如果有用户提供产品或指定采购产品的情况,均要由压缩机产品生产企业负责对这些产品进行检验和质量控制,压缩机产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产品质量负责。 1) 查阅企业有关采购活动的管理文件;2) 是否按规定对供货方进行评审、选择和监控?查阅需压力容器等零部件的供方资质的证明材料。3) 是否建立合格供方目录?是否按目录采购?4) 是否清楚地规定了订购物品的质量要求?5) 对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的物品(如电动机、连杆、活塞、曲轴、阀、气缸、缸盖、曲轴箱或压缩机机头等)的采购是如何进行控制的?6) 是否将供货方提供的检验资料直接作为进货检验的依据?7) 有无用户提供产品或指定采购产品的情况,其质量如何控制? 
 

序号 要素 审查要求 审查提纲 审查组评定记录
7 标识和可追溯性 1) 企业应规定并实施产品在进货、加工、检验及贮存、转运等各过程中标识的具体方法,以保证只有通过了规定的检验和试验的产品才能接收、转序或装配;2) 企业应保证压力容器、安全阀、连杆大头螺母的锁紧和其他重要零部件的加工、安装、调试、检验过程的追溯性,并有相应的记录; 1) 查阅企业有关产品标识的管理文件。2) 是否明确了产品标识的具体方法和保护措施?如何表示检验和试验状况?是否贯彻执行?3) 查现场标识的管理状况。检查压力容器、安全阀等重要零部件的追溯性。 
8 过程控制 1) 企业应对重要的工艺过程进行控制;2) 生产过程中使用合适的设备并安排适宜的工作环境。必要时,对工序和设备能力进行鉴定;3) 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4) 对特殊工序的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资格方可上岗。5) 应对热处理、焊接、电镀等特殊过程的参数进行监控。6) 应对关键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1) 重要零部件的加工、安装,焊接、锻造、热处理过程是否均有相应的工艺文件;2) 查阅设备保养记录及设备鉴定记录,检查设备的工作环境是否合适。3) 现场观察操作者是否严格按照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4) 检查焊接、热处理、起重等特殊工作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资格。5) 查阅特殊过程监控的记录,观察有关过程的监控情况。6) 查阅关键过程管理的记录,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序号 要素 审查要求 审查提纲 审查组评定记录
9 检验与试验 1) 企业应对进货、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进行有效的控制。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应有记录;2) 企业应保证未经检验或验证合格的物资或产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转序;检验或验证应按有关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3) 确定进货检验的数量和种类时,应考虑在货源处进行的质量控制程度和分供方提供的合格证明资料;4) ▲ 压缩机产品生产企业至少应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5) ▲ 压缩机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全性能检验和安全性能检验或委托有检验能力的机构检验。6) 企业应对质检机构和检验人员有明确的检验授权,并保证其独立进行检验工作。 1) 查阅企业对进货、过程和最终三阶段的检验和试验制定的有关管理文件;2) 检验人员是否按照进货检验检验规程对进厂物资进行了检验和验证。必要时进行复测。3) 检查企业是怎样根据在货源处进行的质量控制的程度和分供方提供的合格证明资料来确定进货检验方式的。必要时进行复测。4) 查阅出厂检验记录,检查是否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了出厂检验。必要时进行复测。.5) 查阅产品性能及安全性能检验记录,检查是否按有关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判定?必要时进行复测。6) 检验人员是否有明确的授权并能进行独立的检验工作?必要时进行复测。 
 

序号 要素 审查要求 审查提纲 审查组评定记录
10 检验与试验设备的管理 1) 企业对所有用于产品检验、测量和试验的设备(包括自制的检测器具和装置),制定并实施有关管理文件,以确保其使用时完好、准确;2) 对没有国家承认基准的检验、试验设备(如压缩机性能试验装置等),应定期与外部的高级或同级的检验、试验设备装置进行比对。3) ▲ 压缩机性能试验装置的检验范围应至少覆盖申请产品的范围。压缩机性能试验装置应符合GB/T3853的规定。4) 在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都应有表明其校准状态的标识。 1) 查阅企业有关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管理文件;2) 查阅计量器具清单、周检计划和周检记录,审查企业是否对所有用于产品检验、测量和试验的设备都进行了周期检定或校准?3) 对不存在国家检定规程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是否制定并执行了校准规定?4) 检查压缩机性能试验装置的检验范围是否覆盖申请产品的范围。压缩机性能试验装置是否符合GB/T3853的规定。5) 在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是否都有表明其校准状态的标识? 
11 不合格品的控制 1)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对不合格品进行严格控制的文件,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2) 应明确对不合格品标识、记录和处置的职责和权限。3) 应对不合格品的实际状况予以记录。4) 返工或返修后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1) 查阅企业有关不合格品控制的管理文件;2) 是否明确了不合格品标识、记录和处置的职责和权限?谁是不合格品处置的负责人?3) 抽查不合格品的记录,是否有效控制了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让步接收有无批准手续?4) 检查返工或返修后的产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验。 

 

序号 要素 审查要求 审查提纲 审查组评定记录
12 纠正和预防措施 1)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关文件,以保证纠正和预防措施及时有效;2) 应收集、整理所有不合格信息,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并记录。为消除产生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和潜在不合格的发生,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其有效实施进行跟踪验证;3) 根据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有关文件进行更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信息应输入到管理评审。 1) 查阅企业有关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管理文件;2) 是否调查产生不合格品的原因并研究防止再发生所需的纠正措施?3) 抽查对质量记录、服务报告和用户投诉进行的分析,是否找出潜在的不合格因素并根据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4) 是否对纠正措施的有效实施进行了验证?5) 是否完成了由纠正和预防措施引起的有关文件的更改并将有关信息输入到管理评审? 
13 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 1)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对进货、生产、发货各阶段的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进行控制的管理文件;2) 应对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过程配备必要的手段和设施,以防止产品损坏、变质或丢失,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1) 查阅企业在产品的整个形成过程中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的管理文件;2) 是否在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过程使用了合适的工位器具和运输工具?是否能有效地防止出现损坏、变质或丢失,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序号 要素 审查要求 审查提纲 审查组评定记录
14 质量记录 1)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有关质量记录的管理文件,以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和质量体系运行有效;2) 所有的质量记录应按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管,保管的设施和环境应能防止质量记录损坏、变质和丢失,保管方式应便于存取和检索。 1) 查阅企业有关质量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目、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理的有关文件?2) 质量记录是否清晰完整?3) 质量记录的保管方式是否便于存取检索?4) 质量记录是否有适宜的贮存设施和环境? 
15 内部质量审核 1) 企业应制定实施用于进行内部质量审核的管理文件,以验证质量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和有关规定,评价质量体系的有效性;2) 审核应由与被审核活动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3) 审核结果应写成书面报告并通知被审核部门的负责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4) 应将内审的结果输入到管理评审中。 1) 查阅企业 内审计划和内审记录,判断是否按规定对所有有关的质量部门及所有有关的要素进行了审核。2) 检查审核是否由与被审核活动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3) 审核结果是否写成书面报告并通知被审核部门负责人?4) 对审核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制定了纠正措施?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了跟踪验证?5) 检查管理评审中是否对内审的结果进行了评定。 
 

序号 要素 审查要求 审查提纲 审查组评定记录
16 培训 1)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培训管理文件,明确培训要求,对所有从事与产品质量有关工作的人员都进行培训。2) 对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如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应按要求的教育、培训和经历进行资格考核。应保存适当的培训和考核记录。 1)查阅企业有关培训文件?3) 培训计划是否明确了培训要求?4) 查阅企业人员培训状况台帐;能否反映出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全部人员的培训情况?5) 对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是否进行了资格考核,持证上岗?6) 抽查培训、考核记录。 
17 服务 1)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服务的有关文件,以使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有效的控制;2) 当合同中提出压缩机售后服务要求时,压缩机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合同提供服务。3) 合同没有明确要求时,压缩机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在质保期内提供规定的服务。 1) 检查销售合同中有无服务要求,执行情况的记录。2) 检查在质保期内提供规定的服务的记录。3) 查阅企业服务的实施、验证的报告 
18 统计技术 企业应对采用的统计技术编制指导文件并认真执行,以有效地控制和验证工序能力和产品特性。 1) 查阅企业有关应用统计技术的管理文件;2) 了解企业在控制产品质量活动中应用了哪些统计技术?3) 查阅应用统计技术的记录。 

 


 
附件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性能检验。
2 依据标准和引用标准
2.1 依据标准
GB/T 13279-1991   《一般用固定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技术条件》
GB/T 13928-1992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JB/T 6430-1992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JB 8524-1997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安全要求》
JB/T 8933-1999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JB/T 8934-1999    《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2.2 引用标准
    GB/T 3853-1998    《容积式压缩机验收试验》
    GB/T 4980-1985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工程法》
    GB 6075-1985     《制定机械振动标准的基础》
    GB/T 7777-1987      《往复活塞压缩机机械振动测定与评价》
GB 7786-1987        《动力用空气压缩机和隔膜压缩机噪声声功率级值》
GB10892-1989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
    GB 14711-1993    《中小型旋转电机安全通用要求》
GB/T 15487-1995     《容积式压缩机流量测量方法》
3 抽样方法
3.1 制定本抽样方法的依据
    本抽样方法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并根据压缩机产品生产批量较小,单机价值较大,母体较小的特点,结合我国压缩机行业多年来质量监督检验抽样实践而制定。
3.2 申证产品质量按申证单元(申证单元见附件1)抽样检验。
3.3 每个申证单元抽检规格数按规定:
表1  每个申证单元抽检规格数
申证单元内申请取证产品规格总数 抽检规格数
1~4 1
5~11 2
≥12 3
3.4 每个抽检规格随机抽检样品1台。
3.5 原则上申证企业申证的所有规格产品中每个规格至少准备1台样品待抽检,每个单元内准备的样品总数按表2规定:
表2  每个单元内准备的样品总数
申证单元内抽检规格数 申证单元内所有申证规格样品总数
1 ≥10
2 ≥20
3 ≥30
3.6 封样方法
    封样可以选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
    铅封封样:使用专门标记的铅封将样机封样,铅封方式以不影响机器性能和不易打开零部件为原则。
封条封样:使用加盖公章或封样专用章的封条将样机包装箱整体封样,封条要求以不易受环境和运输影响而破损脱落和不易打开包装箱为原则。
4 检验项目、要求和检验方法
4.1 检验项目
⑴ 容积流量;
⑵ 轴功率(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为输入功率);
⑶ 比功率(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为输入比功率);
⑷ 油耗量;
⑸ 排气温度;
⑹ 润滑油温度;
⑺ 噪声;
⑻ 机械振动;
⑼ 安全阀灵敏性;
⑽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⑾ 电气绝缘电阻;
⑿ 电气耐电压试验;
⒀ 外露运动件防护。
4.2 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按照本规范表3给出的《压缩机产品性能要求检查表》的规定。
4.3 压缩机驱动功率≤75kW的样机一般在检验单位集中检验。集中检验的样机由企业运至检验实验室,检验实验室验收确认后方可进行检验。送检前有关连接尺寸和连接要求按检验实验室的要求准备。
4.4 压缩机驱动功率>75kW的样机,一般在受检企业现场检验。现场检验受检企业的试验装置及检验手段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5 检验程序

 

 

 

 

 

 

 

 

 

 


6 判定规则
6.1 制定本判定规则的依据
    本判定规则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和JB 8524-1997制定。
6.2 判定规则
样机按表3的规定逐条检验,全部项目均符合产品标准或JB8524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则判定该样机为合格品;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或JB8524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则判定该样机为不合格品。


表3  压缩机产品性能要求检查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 结论 备注
1 容积流量 a. 一般用固定式往复活塞空压机相应符合GB/T 13279的规定;b. 微型往复活塞空压机应符合GB/T 13928的规定;c. 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应符合JB/T 8934的规定;d.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压机应符合JB/T8933的规定;e.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压机应符合JB/T 6430的规定。 按GB/T 13279的规定按GB/T 13928的规定按JB/T 8934的规定按JB/T 8933的规定按JB/T 6430的规定  
2 轴功率或输入功率    
3 比功率或输入比功率    
4 油耗量    无油机除外
5 排气温度 当压缩机在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工况下运行时,各级排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a. 有油润滑,不超过180℃,使用合成油时不超过200℃;b. 无油润滑,不超过200℃;c.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压机,不超过110℃; 在标准排气位置处,用精度不低于0.2℃的温度计进行测量,具体方法与GB3853中温度的测量方法相同。  
6 润滑油温度 当压缩机在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工况下稳定运行时,润滑油温度不应超过70℃。 压缩机在规定工况下运行120分钟后,测量曲轴箱内的润滑油温度。  无油机除外
7 噪声 a. 一般用固定式往复活塞空压机符合GB/T 13279-1991中表3的规定;b. 微型空压机噪声声功率级符合GB/T13928-1992中表5的规定;c. 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应符合JB/T 8934-1999中表6的规定; 按GB/T4980的规定进行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 结论 备注
  d.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压机应符合JB/T8933中表4的规定;e.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压机应符合JB/T 6430-1992中表3的规定。   
8 机械振动 a. 往复活塞空压机应符合GB7777的规定;b.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压机应符合GB/T6075-1985中规定的C级限值; 按GB/T7777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按GB/T6075规定的进行检验  
9 安全阀灵敏性 a. 安全阀开启压力应高于被保护的系统最高工作压力,但不超过其所保护的系统元件最高工作压力的10%或0.1MPa,取两者之一的较大值;b. 安全阀释放量应保证在连续运转和最大流量的情况下,被保护元件的压力不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 用精度不低于0.4级的压力表检验压力释放装置的开启压力。检查压力释放装置在规定压力下的流量,该流量应不低于压缩机的实际容积流量。  
10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机驱动的压缩机,电机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电机绕组的绝缘电阻应符合GB14711-93中8.1的规定。 电机的绝缘电阻均应按GB14711-93规定的方法检验。试验按JB8524-1997标准中4.15.1的规定。  
11 电气绝缘电阻 对于电机驱动的压缩机,电控设备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 按JB8524-1997的4.15规定。在耐电压试验前后,应分别测量电控设备的绝缘电阻。  
 

序号 检验项目 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 结论 备注
12 电气耐电压试验 压缩机应符合JB8524-1997的4.15规定; 按JB8524-1997的4.15规定。  
13 外露运动件防护 在对人体有危险的所有运动件位置应安装防护装置。 a. 检查运动件部位是否进行了有效保护;b. 用手指伸入防护罩的网眼中,检查是否能触到被保护元件;c. 人体靠在防护罩上,其变形或位移触及被防护物体时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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