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管医疗气体的适用范围包括以气瓶盛载并符合「药剂制品」定义的气体或气体混合物,包括氧气、氮气、一氧化二氮、一氧化氮、二氧化碳、氦气、医疗空气和上述气体的混合物等医疗气体,但不包括以下气体:
1.并非透过药理、免疫或新陈代谢作用应用于人类或动物的气体;
2.在医疗机构内就地生产的气体,即在医院或日间医疗中心制造、混合和处理,供机构内病人使用的气体;
3.贮存于罐车或容器(例如:真空隔热绝缘液体气罐)的大量液化气体(注︰制造和供应此类气体须遵从管理局发布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指引的规定。;
4.使用时方连接到气体容器的设备(例如:压力调节器及管道系统);
5.指明用于非医疗用途的气体,例如实验室所用的气体(如用于校正的气体)、供消防员配戴烟帽时使用的氧气混合物,以及潜水员正常下潜和上升时使用的氧气混合物等;
6.由制氧机或氧气浓缩机制造并于病人牀边使用的氧气;以及
7.用于测量肺部气体交换以评估肺功能的气体。
医疗气体的药剂制品必须先向管理局注册,方可在本港巿场合法售卖或供应。此外,药剂制品的经营商必须先取得管理局发出的相关牌照,方可制造及批发(包括进出口)药剂制品,以及零售含毒药的药剂制品。
医疗气体或气体混合物同时受香港其他法例规管。《条例》对医疗气体的规管,并不豁免业界人士遵守其他法定规例。业界人士应遵守有关条例的所有相关法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消防条例》《危险品条例》《电力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违例者最高可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条例》,非法管有或销售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或处方药物,以及无牌制造或批发药剂制品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罪行最高可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